某年某月某日凌晨,
黃某在與朋友吃飯期間飲酒,
后駕駛摩托車離開。
騎上我心愛的小摩托~~~我馬上就到家了~~
他讓我遠離煩惱和憂傷~~~
黃某駕駛摩托車撞到一輛正在等待信號燈的小型轎車,
被害人發(fā)現被告人黃某滿身酒氣,
且意識有些不清楚,
當即報警?。?!
經民警檢測被告人黃某的
酒精含量達到282.3mg/100ml,
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后對其做出了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以及刑事拘留的決定。
三天后,民警對其辦理了監(jiān)視居住,
并將該案以危險駕駛罪立案,
送至永川區(qū)檢察院。
五個月以后
哈哈哈哈
我黃某又回來啦
騎上我心愛的小摩托~~~它永遠不會堵車~~
黃某行至大修廠左轉彎時撞到被害人蔣某某駕駛的車輛。
經檢測此次被告人黃某的
酒精含量達到242.3mg/100ml,
并且此次事故被告人黃某也是負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第二次酒駕發(fā)生時間是在第一次酒駕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且為無證駕駛,兩次均撞到路邊行人或行車,造成行人受傷、車輛受損,被告人自己也受傷的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再次酒后駕駛摩托車,不是法律意識淡薄,而是有意挑戰(zhàn)法律權威,漠視生命。故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律速遞
酒后駕駛車輛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普通酒駕:
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0mg/100ml以下(不包含本數),為普通酒駕。
醉駕入刑:
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0mg/100ml以上(包含本數),構成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
區(qū)別:
普通酒駕時,僅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公安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吊銷、扣押駕照、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不構成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
而醉駕時,則同時觸犯《道路交通法規(guī)》及《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公安機關將會對其吊銷駕照或者并處罰款,行為人在五年內不得再申請駕駛資格,且行為人將會被判處危險駕駛罪,接受刑罰。
本案中,被告人酒精含量高達282.3mg/100ml,根據司法解釋關于酒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存在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故綜合全案情節(jié),最終判決被告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溫馨提示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guī)范,親人兩行淚。
2020.6.5
供稿:刑庭 陳子瑄原標題:《酒駕VS醉駕,喝酒開車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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