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法官通過“云法庭”開庭審理一起侵權糾紛案。
導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公共空間日益擴大,各類經營場所的休閑娛樂活動引發(fā)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于此類侵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為此,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說理,旨在提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場所活動的特殊主體要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進而維護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氛圍。
洗浴后摔倒受傷 顧客自擔四成責任
李某是某酒店的會員,一天她到酒店洗浴,出來后行至酒店大廳處時摔傷,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李某的傷情為左股骨頸骨折及左肩關節(jié)扭傷等。李某自行支付了相關費用。
事后,她與酒店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了一個月,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醫(y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余元。
李某認為,酒店提供的塑料拖鞋較小,自己穿著并不合適,在前臺大廳結賬時,因地面有液體,腳底打滑不小心摔倒,當時地上沒有障礙物。而酒店不認可李某的說法,酒店員工出庭作證,指認李某摔傷時的位置在大廳臺階的附近,挨著飲水機,李某是踩空臺階摔倒,并提交了酒店大廳的照片。李某對證人證言不認可。經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員工與酒店存在利害關系,故對其員工的證言不予采納。酒店不能提供事發(fā)時大廳的視頻等影像資料,事后拍攝的大廳照片展示的大廳狀況不能確認。酒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完全基于其本人的過錯或者李某本人存在主要過錯。故基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的事實,結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場合時,對自身安全亦有注意義務,應小心謹慎,保護自身安全的常識,酌定酒店對李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李某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器具費、鑒定費共計12.6萬余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大廳中摔倒受傷,酒店作為經營者,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酒店稱因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超過一個月,超過視頻保管期限故無法向法庭提供。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據此,法院認定李某的主張成立,酒店需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顧客搶購商品摔傷 超市承擔六成責任
2021年11月,趙某在進入某超市搶購特價豬肉時,在超市感應門處摔倒。事發(fā)后,趙某的親屬撥打120將其送至醫(yī)院就診,經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因與超市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共計23萬余元。
超市認為,趙某受傷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導致摔倒受傷,并提交了事發(fā)當天錄像光盤。錄像顯示:趙某奔跑進入超市入口感應門處,與感應門發(fā)生碰撞摔倒在地,感應門無掉落、墜落現象。超市感應門入口無大量人群,僅有一人在趙某身后。超市稱,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才能自動打開,由于趙某奔跑進入,感應門未能及時開啟。經鑒定,趙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期180日、營養(yǎng)期180日。
法院審理后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和管理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huán)境。事發(fā)當天超市設有特價促銷的活動,但是未安排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亦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事發(fā)時在超市入口處設置有安全提示標識,故超市對趙某的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對購物環(huán)境的觀察及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對其身體所受損害,自身亦有過錯。據此,法院酌定超市對趙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趙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趙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經營者在基于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于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谶@種義務,經營者應該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勤勉地采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消費者免受潛在的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超市為了吸引顧客而組織低價促銷活動,應對促銷活動合理組織安排,對超市配套設施及設備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對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合理措施并予以合理提示,以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趙某為搶購超市低價促銷商品跑著來到超市入口,超市明知入口的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方可打開,其作為經營者,應能預見到顧客為了能夠搶購到商品會快速進入超市,進而導致超市入口感應門反應時間不足不能打開的危險,超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險的發(fā)生。案件審理過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公園內晾衣繩傷人 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
孫某在某村小公園看孩子時,因未注意到兩樹之間拴的鐵絲繩,在追孩子時不慎刮到右頸部摔倒受傷。事故發(fā)生當天,孫某被送到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左踝關節(jié)開放性骨折脫位、左頸后神經損傷、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右小腿肌間靜脈血栓。
事發(fā)后,孫某將拴繩者周某及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村委會共同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0.1萬元。經鑒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評定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
據了解,事發(fā)的小公園是開放型的免費廣場,管理人為村委會。周某認為,孫某摔倒的位置離繩子較遠且平行于繩子,孫某摔倒與繩子無關;孫某作為成年人,自身應該有安全意識,其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村委會則表示,鐵絲繩拴得很高,根據孫某的身高不可能碰上鐵絲,孫某倒地的位置離鐵絲繩很遠。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照片及雙方陳述,可以確認兩樹之間的鐵絲繩存在未系緊、中間有下垂的情況,而且孫某右頸部受傷的照片可以佐證其所述的因鐵絲繩刮到導致摔倒過程。周某和村委會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孫某所述的摔傷事實予以確認。綜上,酌情確定周某對孫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孫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村委會在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孫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60580元;村委會在60580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也就是說,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安全保障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前提下,才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且該責任與第三人的責任順序不同,并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失行為程度相符。
同時,該規(guī)定與原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略有不同,增加了“追償權”的內容,明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作為直接責任人,為其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是自己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但為防止被侵權人因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而得不到充分救濟,以及防止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責任過于嚴苛,侵權責任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第三人致害情形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未明確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償,由此便有了“追償肯定論”與“追償否定論”的不同觀點。顯然,民法典采納了“追償肯定論”的觀點。實際上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樣規(guī)定也是對被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利益衡平的結果。
本案中,周某應當預見到在公共場所的兩樹中間系鐵絲繩可能對他人產生危險,其系繩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發(fā)生顯然具備判斷和防范能力,且孫某是在追孩子的過程中摔倒,其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亦有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村委會作為公園的管理者,最可能了解公園的實際情況,預見兩樹中間系繩具有發(fā)生危險和損害的可能,有義務阻止他人系繩并在發(fā)現此類危險因素后及時負責清理,但其未及時予以清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編后
隨著暑期的到來,人們戶外活動增多,公共場所受傷事件時有發(fā)生。為此,提醒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提前預判存在的風險點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同時,公共活動的參與者也要注意約束自身行為,遵守管理規(guī)定,對存在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識。尤其是家長帶孩子戶外娛樂時,要盡到監(jiān)護人的責任,避免危險的發(fā)生。在公共場所時刻保有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才能共同構建和諧、誠信、友善的文明之風。